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本办法实施前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和公共统筹存量基金在2011年7月1日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