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12月29日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主要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