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失业人员满足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可携带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享受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3、档案托管证明;
  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领取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