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