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所需材料
身份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银行账户:本人在上海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