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一般来说,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保障的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报销流程
1、参保居民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2、商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