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教育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合同构成、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的申请等内容。不过,由于教育保险产品有很多,因此不同产品的合同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以阳光旅程教育金保障计划(分红型)为例,简要介绍其合同内容。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取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您累计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两者中的较大者。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您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将豁免自您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项下您剩余未交纳的保险费,直到本合同交费期满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第2款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任一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第3款约定的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见10.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