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4.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出境定居的;
  6.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12.异地求学的。

  提取额度
  1、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总额。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至百元位。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烟台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提取新政
  自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烟台公积金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时限由“取得规定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