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写《抚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在表上加盖印章。
  2、职工凭单位填写的《抚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内。

  提取时间
  1、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3、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在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5、偿还购房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7、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未重新就业满2年后(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