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流程
  1、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或温州公积金提取人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限等规定的,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携带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审核。
  2、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要求的,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材料:职工本人或提取人持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提取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管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提取条件、时限等有关规定的,如职工所在单位不予审核或不出具同意提取的意见,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须另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
  4、管理中心受理申请:管理机构受理提取申请时,对职工或温州公积金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5、管理中心审核: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或提取人提取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无特殊情况或不需另行调查的,可即时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6、 办理提取: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温州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建房金额。
  2.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内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
  3.按期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规定可提取的已还本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