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住房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住房类提取:(一)退休、退职的;(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八)重大事故提取。

  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呼和浩特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2.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提交材料等进行审核。
  3.申请职工持《呼和浩特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4.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取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用提供预售房许可证);
  4.呼和浩特公积金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
  2.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5.有重大疾病或事故的,呼和浩特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或事故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