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少儿保险限额,是指参保少儿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累计限额。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给自己的子女购买多份保险,总额不能超过限额。最早的标准是1999年的5万元限额,2011年4月1日调整为10万元。
此次调整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这一标准的每次调整,都显示了保险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进行。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要求。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在于,在限额上考虑了年龄的需求,分为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以上,不再对未成年人采取“一刀切”的保额限制。业内专家认为,这是行业发展与时俱进的体现,有利于推动少儿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开发。
对未成年人的死亡赔付设定最高上限,是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计算在里面,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时可不受限制;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遇到航空意外伤害时不受限制,而是按实际赔偿计算;三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可以不受限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