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小型农用飞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机身险
农用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停放时,因本条款第四条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农用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除此之外保险人还负责因意外引起的农用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的费用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农用飞机或从农用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除外。
上述(1)(2)项的最高赔偿额,均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因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费用,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另行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农用飞机机身险保险金额的10%,如事前经保险人同意的,不受此限。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农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3)农用飞机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而对农用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
(4)驾驶员未取得有效的执照或驾驶与执照载明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不符的农用飞机;
(5)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6)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7)地震、海啸;
(8)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9)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保险价值
农用飞机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免赔额
(1)机身险:损失金额的5%或人民币1000元,以高者为限;
(2)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无免赔,财产损失每次事故人民币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 ,以高者为准。
理赔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农用飞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农用飞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农用飞机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3、对农用飞机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农用飞机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5、保险农用飞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6、保险农用飞机起飞后十五天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失踪,保险人按飞机险保险金额赔偿。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和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保险农用飞机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9、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10、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