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1、关于成员准入
的成员包括注册银行、联邦及省级信托和贷款公司。其中注册银行居于主导地位,一般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经营稳健。而各级信贷公司往往是加拿大金融市场动荡的源头。因此,CDIC对他们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与加拿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总监局(OSFI)一道对其吸收存款的业务资格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一旦获得这种资格,就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而省级的信托、抵押贷款公司只要经其所在省政府许可,统一根据CDICA条款从事业务活动并具备相应的最低限度条件,就能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计划。实际上各省(除魁北克省外)都已立法要求其下属信贷公司参加CDIC。
2、关于保险范围
对受保险存款也有明确的界定。可以得到保护的存款包括:储蓄及支票帐户;定期存款(如保障投资证GICS和贷款公司发行的债券);汇票;受担保的支票和汇票;成员机构发行的旅行支票。同时受保存款必须是加元存款。以下形式的存款将不予保护:外币存款(包括外币储蓄、支票帐户及定期存款);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注册银行发行的债券;政府和公司发行的债券;国库券;对抵押、证券和互助基金的投资。
3、关于保险额和保费率
存款保险公司法要求CDIC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存款人采取部分保险(虽然在危机处理中常出现100%全额保险的案例),并规定了最高理赔金额。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保险金额从当初的2万加元提高到目前的6万加元。可见其是一个动态的最高限额,它随着不同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同状况而进行必要调整。CDIC规定的保险费率更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指标。
4、关于资金来源
公司成立之初便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
(1)各成员机构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由于几乎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是其成员,加上不断提高的保费率,CDIC每年收取的保险费亦相当可观。
(2)向联邦政府及统一储备基金(CRF)的借贷。1967年的法案规定CDIC可向联邦政府借贷,总额一般不应超过5亿加元。1987年的将CDIC向联邦政府贷款的最高限额提高到30亿加元,1992年的法案再次将其增至60亿加元,直至今日,在CDIC运营的最初10年之中,加拿大金融市场发展平稳,CDIC的财政状况亦十分良好,甚至在1977年CDICA第二次修正案中,就曾允许适当降低成员机构的保险费。但自此以后,CDIC的财政收支状况急转直下,出现了逆差并不断扩大,因而不得不提高保费和借款限额。但进入90年代以来,CDIC财政紧张状况又有所缓解。据1995-1996年度财政报告透露,CDIC的赤字和从CRF的借贷正逐年以较大幅度减少,并乐观地估计到1999年3月将消灭赤字,偿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