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平安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责任免除
平安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1、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2、保险费由医疗单位按平安保险公司分级分档制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