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1.携带材料:
⑴生育保险登记卡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疗保险卡,每月20日—30日(工作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二胎需夫妻双方单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说明详细原因)。逾期未办理者需单位加开证明(解释未及时办理的原因)。
⑵报销生育费用
①生育报销(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出院证、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原件、医疗保险卡。
②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单位计生办证明(说明婚育史、节育措施实施情况、流产原因,是否符合计生政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原件、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B超诊断报告,住院者需提交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
⑶上环、取环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原件、医疗保险卡。
⑷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引产,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生育保险:围产保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报销和生育津贴支付
1、生育报销: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单位计生办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3、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手术费全额支付。
4、急诊非定点: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有效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医疗保险卡。支付标准为上述1标准的90%。
办理时间: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18日——22日(节假日向后顺延)
携带材料:医保卡、身份证,若他人代领则需加带代领人身份证。
二、认定工伤申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住院需要带材料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住院医疗)申请医疗待遇或伤残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工伤认定号;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医疗费原始发票;
(4)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及医院微机打的总清单;
(5)医院诊断证明书;
(6)医院的出院证明;
(7)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8)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
(9)统筹信息单
门诊需携带材料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门诊)申请医疗待援或伤残待遇时应提交一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工伤认定号;
(2)医院诊断证明书;
(3)医疗费原始发票;
(4)门诊处方及病历本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
(8)统筹信息单
三、办理失业证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5日内,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最后一个月,本人写出失业保险金续领申请,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表5-10)。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过对档案材料中出生年月原始记录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续领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续领期限和标准,计算到月,报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单》(表5-11),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应续领的月数及金额。经批准续领失业保险金的,自批准的次月起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