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计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本公司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如果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