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则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所有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是“强制投保、分阶段执行”);银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减少存款人遭受不利后果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保持透明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参保的银行缴纳的保险费。
2、不予保险的资金: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代为管理的资金(理财);自然人在银行办理的不记名存款业务资金。
3、银行的责任:向存款保险基金支付保费;向存款人提供其参加存款保险制度,收到存款补偿的流程、金额的信息;把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信息放置在营业部能看到的位置上;办理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核算。
4、存款人的权利:依法收到存款补偿;将银行迟延支付存款债务的情况通知存款保险基金;从银行和存款保险基金获取存款保险制度及存款补偿的金额、流程的信息。
制度特点
1、设立专门机构从事存款保险运作
2004年1月,俄罗斯存款保险局正式成立。作为独立运行机构,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联邦中央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存款保险局的工作。存款保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确定存款保险费水平、接受注册登记银行的缴费、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偿付以及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2、部分保险、逐步提高
即对单个账户设定了一个补偿限额,补偿限额随着补偿能力的提高逐年增加。2004年,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对10万卢布( 含10万卢布,大约3500 美元) 以下的,所有自然人存款( 不包括俄罗斯银行的企业存款、不记名存款、信托存款和离岸存款) 实行全额保险。2006年8月,补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 19 万卢布,低于10万卢布的银行存款将获得全额赔偿,高于10万卢布低于 19 万卢布的存款将获得 90% 的存款赔偿。2007年2月16日,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40万卢布。2008年10月9日,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提高到70万卢布,提供100%补偿的存款额从原10万卢布提高到20万卢布。
3、强制投保、分阶段执行
通常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 强制性与自愿性,俄罗斯采取的是强制性投保原则,即要求一切银行必须根据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对于申请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监管机构在批准前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
4、区别对待、中小银行优先
为了顺利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过渡,俄罗斯政府一方面继续维持对联邦储蓄银行存款的隐性担保,另一方面则加快吸收中小银行进入存款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