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渔业是农业的一部分。而渔业互助保险是指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渔业从业者自愿组织起来,以分摊金的方式预交风险损失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渔业互助保险
  由于渔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行业,各种不确定因素会给渔民带来重大损失,而渔民的生产作业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位高危险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最高级别,其保费率也就极高,因此商业保险在客观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渔民分散风险的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事业发展阶段和渔业生产水平,渔业互助保险应运而生。

  渔业互助保险不同于一般的由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模式。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被保险人(渔业从业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负责承保,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