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渔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行业,各种不确定因素会给渔民带来重大损失,而渔民的生产作业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位高危险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最高级别,其保费率也就极高,因此商业保险在客观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渔民分散风险的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事业发展阶段和渔业生产水平,渔业互助保险应运而生。
渔业互助保险不同于一般的由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模式。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被保险人(渔业从业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负责承保,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