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自2002年起实施特殊门诊报销制度,并持续对制度进行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由最初的4种分别增加到28种、22种,并自2012年7月1日起,简化了多项特殊门诊鉴定和报销手续。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
  1、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45000元以内部分(含45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
  2、参保人患其它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6000元以内部分(含6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
  注:参保人可享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比例计算起付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参保人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其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按照最高的一种核定。

  报销范围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参保人因急诊抢救需要就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参保人必须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因参保人在异地定居或者常住异地,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报销流程
  1、常情况下,若患者已经申办了特殊门诊医疗保险,患病后应该指定的医院就医,患者可携带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等其它相关资料,直接在就医现场结算即可。
  2、城镇职工也可按照“特殊门诊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定点医院—医保科就医—特殊病种交款录入窗口结算(费用收据处方报告单按季度交)—所在单位装订成册—报送医保中心—审核后年底结算”的流程进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