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保单贷款条款又可以称为保单借款条款或者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其属于一般选择性条款,多见于两全保险合同或终身寿险合同中。
在寿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从而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遇到临时经济的需要,可以凭借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限额一般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并应承担借款利息。同时,由于寿险计算保费时已包含预定利率,贷款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使保险公司减少投资收益,所以贷款期限届满时,投保人应退还贷款本息。贷款利率一般参考市场利率而定。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公司有权从应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然后以余额付给受益人。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对此,受益人不得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什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得进行保单的质押。
设定目的
保单贷款条款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投保人因暂时资金紧张而带来的困难。
长期性寿险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均衡保险费制,在这种保费制度下,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而由于所积存的现金价值具有不可没收的性质,因此投保人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需要处置。
同时,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后,虽为保险人所取得,但实际上是由保险人累积运用。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债务,将来仍需返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所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利用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做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如果不允许投保人凭借保单向保险人借款,在投保人资金暂时困难,需要现金又无其他解决途径时,只有通过退保,领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予以解决,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设定保单贷款条款,可以解决投保人急需资金的因难,同时又维持了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