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所需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补(退)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加盖公章);
2、劳动合同及含有工资表的会计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缴纳金额
补缴对象规定为深圳户籍,非深圳户籍需由单位补缴,补缴金额按补缴时间段底薪标准计算,应缴金额为底薪的18%,例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按1100*18%计算,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按1320*18%计算,2012年2月以后按1500*18%计算,同时需缴纳日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