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商务保险是一款针对企业销售的财产保险,它的交费方式较为单一,为趸交。若企业打算投保这款产品,还应提前了解它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依照保单所载条件、除外责任条款,可选择以支付现金或以重置、修复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之营业处所内的室内财产因意外引致之实质性灭失或损毁。保险公司在每一次损失赔偿责任都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A项之保险金额。(1)此部分项下每一项室内财产(室内装潢、租户改良、家私、装饰、设备和空调系统除外)所宣布之更换价值均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2)保险公司对样品或存货的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A项保险金额的10%;(3)保险公司对每一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不超过承保表中列明的A项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依照本保单条件、除外责任、条款赔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2)第三者财产损失。此部分项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包括利息和索赔人的成本及费用但不超过责任限额中的金额。(3)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由于被保险人之合伙人、公司董事、雇员的偷窃、欺骗或不诚实导致的损失;(2)贬值、空头支票或伪钞所引起的损失;(3)由于出纳或会计人员的疏忽或错误而引致账项短缺;(4)正常商业交易造成的损失;(5)放于无人看管车辆内时造成的损失;(6)不在承保范围内造成的损失;(7)由16岁以下或65岁以上雇员运送造成的损失;(8)非被保险人、合伙人、董事、雇员委托的现金之损失;(9)邮寄过程中现金损失;由于下述原因,本保单将不予赔偿:(a)受伤之日起计一年后造成本部分赔偿范围第(1)条之第a)、b)、c)项下的后果;(b)除本部分赔偿范围第(1)条c)项可附加d)项(但上述c)、d)两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c)项的全部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事故而获得赔偿范围表中列明的一项以上的赔偿;(c)本部分赔偿范围(1)条第d)项一次意外赔偿超过52周;(d)由于怀孕、分娩、难产、或已存在的身体或心智精神缺陷、体弱疾病而引致的伤残、死亡;(e)被保险人未接受专业、及时的治疗,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交医疗检查并同保险公司承担该项费用;(f)未经查明并确认的任何项下所有的应付费用,及经查明并确认的应付费用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