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全文同)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公司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1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2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2至7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10、被保险人猝死;1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13、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1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15、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1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17、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18、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9、被保险人扒车、跳车;20、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21、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遭受伤害;22、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