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患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住院医疗费用200元免赔,保险责任承担在全国县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000元及以下部分给付比例50%;1000元及以上到4000给付比例60%;4000元及以上到7000给付比例70%;7000元及以上到10000给付比例80%;10000元及以上到30000给付比例90%;3万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5%。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在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200元的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基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可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但细讲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