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重大疾病保险金25种重大疾病,保证生活质量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年满18周岁给付保额,未满18周岁给付保额的50%并返还主附险保费,附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额为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缴保险费不再缴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此后如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时,不再返还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缴保险费不再缴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二者对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