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晚育假规定显示,如果女职工属于晚育,将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享受晚育假,晚育假总共有30天。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此外再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所以晚育一共是有30天的,其中广东省15天+深圳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