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晚育假2015年规定显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98天产假。如果属于晚育,还可以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额外增加6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