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保险法》更好的适应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且在今年颁布了《新保险法》。此次的修改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险立法有必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新保险法

  二是加强保险法治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必然要求。在国务院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取消了一批事前审批事项,需要相应在保险法中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三是强化监管,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保险法》可以更好地让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而且还可以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我国的保险行业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一些风险因素,所以国家在日后应该加强监督管理,争取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

   新保险法的修改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强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必然要求,在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新的保险法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