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居家养老的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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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家养老的优势一:弥补政府不足,提供多元服务
  由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物品性质,政府作为该类服务的提供主体,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负外部性等问题,进而导致“政府失灵”现象的产生。而经济社会的多元快速发展,同时带来了老年人生活理念和方式的不断更新变化,对养老服务由此也呈现出多样化需求。在此条件下,政府因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局限性,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对于广大老年人群体的多元需要也无法较好地实现。
  相较于政府,非政府组织在这些方面则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能够较好地补足。非政府组织不同于政府,它能够以更为弹性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灵活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为特定群体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以填补政府公共服务上的缺陷。因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管理体系之外,其组织的管理、运作透明程度更高,更加注重对于社会责任的承诺履行,进而有利于提高其效能的发挥。因此,非政府组织介入养老服务中,有助于分解老年人差异化需求村政府的承压,弥补政府提供的不足,以多元的供给主体和服务提供,促进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现,进而凭借自身的组织专业化优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的福利需求。

  居家养老的优势二:补偿契约失灵,完善养老体制
  除了“政府失灵”,居家养老模式的推行还可能面临“契约失灵”的风险。对此,汉斯曼认为,受“非分配约束”的影响,若是由非政府组织来提供商品或服务,会减少“契约失灵”现象的发生,原因在于:受“非分配约束”制约,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尽管有能力降低服务质量,但其所获利润不能参与个人分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动机,进一步保护了老年人的利益。从另一层面来看,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模式,作为其中重要的服务提供主体之一,不仅有利于补偿“契约失灵”,非政府组织还以其独特的功能优势,在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与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等主体共同为提供养老服务发挥作用,从而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养老体制。

  居家养老的优势三:减轻养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政府、市场、家庭、社区、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居家养老,形成了提供服务模式主体的多元化,使职能分工被多部门分解。对于政府,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大大减轻了财政的负担;对于家庭,也使其突破了过去的资金来源机制,节约了家庭支付养老活动的开支;而对于社会,则更多地吸引了丰富的人才技术,并带动着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说,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大大减轻了各主体的养老负担,同时也为经济社会催生着更大的效益。
  此外,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独立性、志愿性与公益性等特征,与政府组织运作的考虑基点及市场运行的效率准绳有着严格的区分,其能够较好地将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既能够避免官僚主义弊端、寻租等问题的出现,也能解决生产效率低下、市场竞争过度所引发的问题,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提高服务效率的目标。

  居家养老的优势四:整合社会资源,提升福利水平
  非政府组织能够整合社会福利服务,提高老年人福利服务的供给效率,满足不断变化着的老年人需求,它能在政府、市场和非正规部门之间起桥梁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不但能缓解各种社会矛盾,而且能为不同的部门提供合作的机会,整合不同部门的社会福利资源,优化组合,使各方获得最大效益。其优势首先体现在整合资金方面,因非政府组织与各主体间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非政府组织已然成为政府与社会各层面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的桥梁,日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不仅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也使得资金的提供机制不断实现着优化转变,降低了服务持续供给的风险。这种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同时也缓解了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资金入不敷出问题。其次,非政府组织有着强大的社会动员功能,利用其自身特有优势,借助宣传舆论、示范带动等方式途径,使社会各方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来,吸引更多的人力资源,弥补国家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不足。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分工逐步向精深细方面演进,专业水平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利于为居家养老提供更专业的护理服务和更灵活的项目化运作,进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居家养老的优势主要就是以上几点,综上可以看出,居家养老是常见养老模式的一种,与养老院养老相比,居家养老具有专业、便利和成本低廉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