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商业险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当下倍受广大车主的青睐,为了帮助车主更好的做出车险投保规划,下文将对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展开具体介绍,以帮助车主更好的应对如何选择人保车险商业险的难题。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关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责任条款的介绍
  第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关于责险责任免除条款细则的介绍
  第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从上文有关于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的相关介绍中,我们不难分析出,车主在投保人保车险商业险之前,一定要对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进行详细的了解,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