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即经济适用房拥有者,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在住满五年后且获得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证后,可自由上市出售。那么,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死后,产权归谁呢?

  经济适用房产权人:购房人仅获有限产权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在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该产权份额将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死后产权规谁有新规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与上海等地不同的是,对于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该家庭成员外,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
  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从上述可以看出,上海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仅获得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还不是经济适用房产权人。而成都市则表示,经济适用房产权死后,该家庭成员外,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