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发现,很多市民对房屋维修基金并不了解,认为没有缴纳的必要,因此就滞缴房屋维修基金。针对这一情况,专家认为应设置房屋维修基金滞纳金。

  房屋维修基金滞纳金:拖欠房屋“养老金” 即将收取滞纳金
  据了解,2008年《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执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这笔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目前,我市仍然存在拒交、恶意拖欠维修资金的行为。新《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对逾期不交存、不续筹维修资金的,将按日收取滞纳金。即日起,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人,应在3个月之内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逾期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按日征收0.5%。的滞纳金。征收的滞纳金,专项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房屋维修基金滞纳金:避免经济损失 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月15日下午,淮安市区万达广场1号楼业主张女士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局维修资金窗口交存房屋维修资金本金11580元、滞纳金642.69元。对于滞纳金,张女士显得很无奈和后悔,“按有关法规规定,有滞纳金之说,是自己太疏忽了,见到限期通知函未按期交存维修资金,真可惜!”对不少市民关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什么收滞纳金、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局维修资金窗口负责人解释,淮安市自2009年3月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是由业主直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来,清河、清浦两区共计30多个小区(商铺)约18000余户业主领了新房钥匙,但是其中有部分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及时归集到位,今后将给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带来不便,容易给相关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稳定带来不确定的负面影响和隐患。按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去年下半年,市住建局对万达广场、亿力·未来城、世纪名都、恒辉花园、文化宫·运河明珠4个小区已交付的部分楼栋涉及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责令限期交存,超过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到目前,共计有36户业主缴纳了滞纳金,计金额1万余元。

  从上述可以看出,各市都推出了房屋维修基金滞纳金的规定,迟交或者不交房屋维修基金,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滞纳金。专家提醒市民,要想避免经济损失,需及时缴纳房屋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