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维修基金,促进住房维修基金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了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那么,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的前五条是怎样的呢?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维修基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房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房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的前五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者、缴纳时间等都作出了详细介绍。专家指出,市民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需仔细阅读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