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非上市保险公司发布的年报可知,国泰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未达到标准,其中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低,只有114%,远低于150%的监管充足II类水平。
当然也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无穷大,如劳合社(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劳合社称,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2013年度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截至2013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无穷大,鉴于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全部通过分保安排,由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参与关联方交易的劳合社市场相关辛迪加承保人与其他非关联方再保险人接受,基于自留保费计算的最低资产为零。
据了解,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分为三类,一类是高于150%的保监会将不会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是处在100%至150%之间的公司,保监会有可能会采访监管措施,如暂停其开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三是低于100%,保监会有可能采取叫停其开展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由于长安保险此次偿付能力仅114%,已经逼近100%的监管红线,同时此次年报也并未披露解决偿付能力的方案。几天前,保监会向长安保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长安保险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影响到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那么给予消费者的补偿将不能达到标准。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众多保险公司中是最低的,只有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