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文化报》报道,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针对有关政策,该报邀请了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徐庆丰处长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下调
住院起付标准下调
这次调整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268元调整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975元调整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由683元调整为500元。
解读:按照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府发[2001]46号),住院起付标准是“以上年长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市和区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照13%、10%和7%的比例确定,起付标准以下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参保人员对住院起付标准非常敏感,长春市自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为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住院起付标准一直没有提高,2000年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是9752元,2007年已经增长到24190元。这次长春市通过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将减少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约1700万元。
关键词 提高
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至6万元
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为6万元。提高贫困重度精神病人医疗待遇水平,使参加医疗保险的贫困重度精神病人住院平均补偿比例达到80%。
关键词 衔接
转换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建衔接转换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制度。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5年的缴费年限(十八周岁以下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1年的缴费年限;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3年的缴费年限(十八周岁以下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解读:这项措施主要是鼓励社会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中间建立一个衔接转换制度。
大额医疗费可从个人账户划转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缴纳每人每年50元大额医疗费,或由长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转,不用个人去跑腿了。
关键词 特殊疾病
血友病纳入门诊大病范围
将血友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补偿办法由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解读:长春市门诊特殊疾病原有7个病种,分别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艾滋病治疗等。这些病种的病人平时在门诊就可治疗,但费用比较高,个人账户的资金远远不足,纳入门诊大病后,门诊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解决,全年按照一次住院结算,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全年可以报销近19万元。
血友病平时需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多,为减轻血友病患者的负担,故将其纳入门诊大病范围。长春市目前血友病患者约有30人。
慢性肝炎成门诊慢性病试点病种
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试点工作,首批试点病种为慢性肝炎。门诊慢性病实施办法由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解读:这项试点主要是为了减轻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个人负担,在门诊也能得到统筹基金的补偿。这样既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又有利于节约统筹基金,减少住院人次。将在慢性肝炎试点成熟后,进一步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
关键词 生育参保
孕妇产前为胎儿参保胎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
制定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5元,其中:家庭承担35元,各级财政补贴70元。参保孕妇在生产前由其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负责为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使胎儿出生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这项措施是我们为更好服务参保居民的便民措施,在全国也属于创新的做法。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超过定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分娩:省级400元,市级500元,区级600元;非正常分娩:省级500元,市级600元,区级700元。
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长春市每年城镇新生儿约3.1万人,而通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的每年只有不到2000人,每年还有2万多新生儿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对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中的呼声越来越强。通过认真调研测算,长春市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这项措施将增加基金支出约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