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纪女士计划出国旅游,决定参加某旅行社的出国旅游团。纪女士与该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7月30日旅游团出发,纪女士应于7月15日前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0860元和保证金4500元,其中保证金在旅游者按期返回后退还。
7月15日前,纪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旅游费用10860元,同时向该旅行社提出免交或者少交保证金。该国际旅行社表示不能同意。其后,纪女士又提出交现金支票,该旅行社同意。但时至7月25日,纪女士仍然没有向该旅行社交纳保证金。该旅行社多次催问,直到出发前一天,即7月29日快到下班时间,纪女士才将一张面额4500元的现金支票交给该旅行社。
第二天,该旅行社的会计持纪女士交来的支票到银行,经银行认定,该支票为过期作废支票,不予兑现。该旅行社会计急忙与已经在机场送团的负责人联系,告知支票的事情。该旅行社负责人当即决定取消纪女士参加旅游团的资格。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纪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而该旅行社则认为取消纪女士出国旅游的资格是因为纪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至于退费,旅行社要在扣除签证费和飞机票款后,其余费用退还纪女士。
旅行社有话说
上航国旅出境部现在中国游客跟团到国外旅游,通常都需要交担保金。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出境游的时候,旅行社都会告知游客一定要付担保金,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会补签关于担保金的条款。在出团前,游客一定要把担保金交到旅行社,最好是现金。如果担保金以支票的形式呈交,则要在出团前3到4天交好,旅行社证明支票有效之后游客才能跟团出游。
如果担保金未拿到,旅行社有权不让游客参团,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由客人承担。如果客人在外滞留不归,旅行社有权扣留担保金。
游客有话说
其实大部分游客都不情愿交保证金。交几万元的旅游费用没问题,但是交保证金却让人觉得有些不合情理。参团出境游感觉要过重重关卡,第一道关就是使出浑身解数证明自己很有钱。而且把所有自己的财产、存款等最重要的个人资料都告诉了旅行社,好像没有隐私了。不过旅行社为了对付滞留问题出此策略也是可以理解的。
旅游质监所
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义务的合同,旅游服务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旅游服务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本案中,纪女士与某国际旅行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其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纪女士与该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10860元和保证金4500元是纪女士应尽的义务,但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500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纪女士属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形,该旅行社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继续向纪女士提供出国旅游服务,旅行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的话
事实上,交担保金不仅让游客感到麻烦,而且也是一个令旅行社头痛的问题。
“担保金”实际上是旅行社保护自身利益的企业行为。如果旅行社组团出境游中有人滞留,该组团社就面临在一段时间内被取消出国游送签权,甚至永久性吊销送签权的可能。这就意味着该旅行社将中断或停止出境游业务。这样的风险完全由旅行社来承担,不尽合理。
另一方面,交纳担保金对游客来说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事实上,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其他手段来预防和惩罚滞留人员,而这种预防和惩罚不应该由属于企业的旅行社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