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为了更好地规范信托市场的发展,银监会与信托业协会提出“七个尽责”与“四条标准”。
4月23日,银监会与信托业协会首次公开从官方层面,对此前业内盛传的信托最严监管政策“99号文”做出释疑和解读,对信托公司的尽职监管,在9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七个尽责”、“三大责任”与“四条标准”构成的原则体系。
其中“七个尽责”包括产品设计尽责、尽职调查尽责、风险管控尽责、产品营销尽责、后续管理尽责、信息披露尽责及风险处置尽责。
信托公司股东的“三大责任”包括: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资本不足时,应推动压缩业务或补充资本;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更换股东或限制权利。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否认,上述要求是从政策层面明确“刚性兑付”将延续的市场解读。
产品营销的“四条标准”有严格合格投资人标准,明确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严格私募标准,不得公开销售;严格操作标准,不得误导销售,并逐步实现录音或录像保存营销记录等;严格代销标准,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
而在报告中,信托业协会还强调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格实施违规和案件问责,并首次对近期甘肃信托事件作出表态,称对该公司个别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就是信托业清除行业“害群之马”,严防道德风险的主要行动之一,下一步还将继续对案件防控等保持高压态势,整顿市场。此外,报告还特别对确立信托公司“生前遗嘱”计划,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做出详细解读。
慧择提示:信托行业若是没有银监会、行业协会的指导,很容易走上“违规”之路。信托公司需遵守“七个尽责”与“四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