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卫生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今后,凡坐落在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都必须按规定做好本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大学生医保按属地原则解决
据了解,此前很多高校都采取学生入学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但在大病保障上,商业保险仍显得力量不足,大学生一旦患上大病将难以承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今后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这一政策适用于所有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全日制学生。
学校可代收医疗保险费
按照规定,今后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再组织学生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为方便学生儿童参保,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可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用于基金暂存、解缴。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各指定银行,完善缴费服务,确保学校缴费及时到账,以保证学生儿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困难学生儿童参保有补助
另据了解,为了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1. 延长参保缴费期。2009年度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2. 继续做好困难学生儿童参保工作。属于低保、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全额政府补助。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的学生儿童参保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一致。认定凭证包括残疾人证、低保证、特困救助卡及学生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 完善大学生就医政策。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期间,以及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已参保外地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的相关审批手续。
4. 将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校办医院纳入定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大中专院校学生门(急)诊报销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大学生普通疾病门诊报销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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