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相关消息称,自2012年保监会放行了信托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之后,其信托资金计划一路飙升。目前保监会出台通知将加大对后端监管力度,加强风险防范力度,推进资金运用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深化。
房地产基础设施工商企业投资飙升
2013年保险业投资收益率5.04%,创近4年来最高。但在资金紧缺的2013年,信托产品表现尤为突出。有统计显示,2013年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平均高达8.8%,成为投资新贵。
据统计,保险全行业已经有42家机构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了信托计划。从投资项目上看,房地产、基础设施基本是平分秋色,各自占比约32%,工商企业占比23%,三者合计占比87%。
尽管保险投资信托计划只占保险投资资产1.9%,但快速上涨趋势不变。对此,保监会在2012年91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机制。
保监会91号文中对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条件仅有净资产不低于30亿的要求,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新增两项要求:一是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是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监管责任到人。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第二条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延续了91号文规定,对可投资资产范围进行了规范,信用级别是沿用91号文规定,但增加了禁止行为,即“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六种情况须上报
非标信托产品,个性化很强。因此,保险机构投资信托计划时,要充分发挥外部约束作用,加强投后管理。同时,监管部门也在创新监管模式,尝试性的进行机制创新,并为下一步加强外部评级机构监管制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内容是全新的,属于重量级。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共计六种情形,分别是: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保监会一旦认为有信息披露不完整,可以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
“这为下一步加强外部评级机构监管制定依据。同时,也为将成立保险行业资产管理协会的工作埋下了伏笔”,一位权威人士表示。按照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慧择提示:保监会对信托资金计划的监管是为了加强风险防范,为了抵御潜在的风险,促进信托市场的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此外保监会还规定未来六种情况需上报,为下一步加强外部评级机构监管制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