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银监会为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自有、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设限
银监会在“11号文”中表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应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存贷款等自营业务分离,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配备合格专业人才,审慎投资。
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该满足监管评级的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和《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39号文)》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
对此,国元证券研究员卢羽佳向《每日经济新闻》媒体表示,现在很多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都是一些小的金融机构,而这些理财产品投向往往也是高风险领域,下发文件也是在监控风险。
同时,“11号文”指出,以自有或者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该满足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另一位证券公司的分析师向媒体表示,30%的要求对业务限制比较大。
银监会同时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的非标资产要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以合同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不得投向融资平台和房地产
对于非标资产的投向,“11号文”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控制非标资产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 (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
严禁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要严防与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
卢羽佳表示,目前农村和城市商业银行给理财产品的的收益率最高,而这些产品基本上都是以非标为主要投资标的,很多都是投资房地产、基建、矿业等高风险领域,银监会现在从高收益发行中介收紧、规范,可以将风险控制在金融机构之外。
另据某金融行业内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媒体表示,从“8号文”到“11号文”都说明监管部门在大力治理资金池业务,农村金融机构涉及人群较广,如果发生风险牵扯更广,从现在趋势看,非标监管未来有可能涉及城商行。
“不排除监管从小到大的治理步骤,而且大银行的理财非标业务占比较大,可以通过窗口指导。如果城商行持续发行高收益产品,不排除下一步就会受到监管。”卢羽佳说。
“11号文”表示,各银监局要强化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和流程,根据本地实际,可实行更严格监管措施,开展一笔、报告一笔。此外,“11号文”明确表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不符文件要求的,要在2014年底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
慧择提示:能过上文可知道“11号文”要求,整顿农村金融机构非标资产,不得投向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且对非标资产投向进行的严格规定,并要求在2014年底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