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