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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刘张君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发布,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刘张君表示,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四性”。上个月公布的《意见》又进一步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P2P、众筹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比如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段。
刘张君表示,部际联席会议一直着力推动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对互联网各种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结合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各种关键的要素在网上进行收集,就重点搜索了一批疑似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预警,可以早期进行防范。
关于众筹,刘张君表示,众筹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且鼓励的,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
慧择提示: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生事物,而相关法制和监管体系相对滞后,所以投资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资行为。而防控这种风险,我们不仅要寄望于相关管理层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监管举措,投资者还应该从自身出发,在构建投资理财方案时搭配一份理财保险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还能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