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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救援。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国医院。
2.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境外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境外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境外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5.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6.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境外机构立即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机构也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24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境外机构不承担本条各款责任及费用。
(二)、转运回国责任。
1.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境外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境外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境外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2.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境外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3.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境外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境外医疗急救责任终止。
4.若境外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外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境外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三)、住院费用补偿。
在被保险人接受境外机构所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境外机构将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
(四)、遗体转运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患疾病或者因遭受意外事故突发而死亡,境外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
境外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的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支付灵柩费,但不超过RMB6,000元。
2.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境外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
3.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境外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RMB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五)、境外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该被保险人救援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C、中国公民选择境外紧急门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或患突发性疾病时,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境外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一)、 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境外机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境外机构不承担。
2.由境外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境外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条B项责任的第三款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之一。如有必要将组织医疗小组护送,本项费用按本条B项责任的第二款处理。
(二)、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境外机构将安排为其实施紧急治疗。
2.由境外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若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境外机构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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