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是说家族信托在财富继承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在有些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足。最重要的是,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内地遭遇发展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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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在海外已经存在和发展了数个世纪,但直到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中国大陆才算正式引入信托制度。因此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而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由于我国遗产税一直没有出台,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动机不强烈,致使广泛开展此项业务缺乏契机。
另外,大家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家族信托理念相对淡薄,直接影响到此项业务的发展。
(一)国内私人银行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最新进展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都意识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会,都通过各种途径纷纷参与到该项业务的发展中来。现在,国内私人银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发展家族信托业务,一种是通过与银行境外的子公司合作针对客户境外资产推荐家族信托业务,另一种是与国内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该项业务,但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有着诸多限制,目前接受的信托财产只能是现金,而房地产等其它资产都不能装进家族信托里面。
(二)国内发展家族信托业务面临的障碍
1.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财产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登记,判断是否需要登记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就要进行信托登记,例如房产。另一个标准是,凡是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它财产存在或表现的权利财产,都应该当登记。比如停车场收费权。
由此认定,家庭财富中的现金资产无需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确保信托生效。
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所以家族信托无法产生效力,这是阻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2.信托登记的公示
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要件,这就是说委托人的财产装进信托除要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公示,就像我们平时身份证丢失后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进行挂失一样。如果当事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也无损社会公共利益,公示就会影响自由和效率。相反,境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均没有以公示作为信托生效要件。此外,如果设立家族信托却要将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恐怕会引高端客户的不安。
3.根据信托业协会官方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四季度末,近75000亿信托资产中,财产信托的余额仅为4856亿,占比为6.5%,其余信托资产全为资产类信托。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融资类业务),所以无论业务经验还是人员储备都缺乏管理财产信托业务的能力。
4.家族信托理念薄弱。我国接受的信托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对家族信托的作用缺乏正确的理解。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都要对家族信托的理念进行大力的宣传。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因此投资家族信托的风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家庭投资理财的方式有很多种,储蓄、保险、股票、债券、期货、家族信托等,但是理财的优先工作是想办法保护自己和家人,以应对收入突然无着的状况。为此你在投资家族信托的同时也应该投保一份理财保险。
慧择提示:目前,国内的信托主要是一些投资信托的形式,而家族信托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应对其风险性,投资者可以在构建投资理财方案时搭配一份理财保险来降低家族信托所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