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汶川大地震对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来说无疑都是巨灾,直接经济损失时8451亿元,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只占了0.2%,远比国际的巨灾保险赔款低。在我国,巨灾保险的赔偿款太低,为什么巨灾保险为什么是世界级难题,对于中国来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还需做哪些努力?
巨灾保险成为难题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性,它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第二,我们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还不够成熟,行业的实力还不强,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有限。第三,我们国家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汶川大地震以后,是各个省市对口支援,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而且人民群众的自我风险管理意识,包括巨灾风险的投保意识,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们想主要是抓三件事:第一,制度设计。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来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第二,抓试点。稳步推进云南和深圳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云南主要是保房屋,尤其是在云南的楚雄地区,搞农房的地震保险试点,涉及50 多万农户。深圳是保人,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和商业保险三位一体,承包地震、台风、海峡等一般性的巨灾及特殊性风险,覆盖深圳市每一个人口。第三,积极推动立法。协调相关部门及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
目前,只有少数合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经营,今后是否鼓励更多的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方面有哪些监管措施?
项俊波:这几年我们国家农业保险确实发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去年一年,我们的农业保险发展形势非常好,农业保险的承包农作物达到了11 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的风险保障是1.4 万亿元,支付赔款是209 亿元,受益农户达到3367 万户。特别是去年的东北洪灾,赔款达到了38.56 亿,南方的旱灾赔款是20 亿元。我们去年黑龙江最高农村居民赔款,一个种植大户获得了352 万元的赔款,人均赔款达到了5336元,是整个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62%。
我们在农业保险服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服务方面,主要是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前面谈到巨灾风险机制还没有形成。第二是在经营方面,主要是经营的合规性、承保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还有后续服务方面存在问题。也有少数地方的保险机构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骗取中央财政补贴的问题。下一步,我们考虑围绕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方面扩大农业的保险覆盖面。二是加强监管,三是积极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四是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特别是足额提取大灾风险保险准备金,来守住我们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深度解读:多渠道拓宽巨灾保险资金来源
2014 年初,呼吁多年的巨灾保险终于在深圳先行先试了,这意味着中国在巨灾保障和减灾防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解决巨灾风险的核心问题是资金,从深圳此次的巨灾保险模式看,解决资金来源用了三种途径,即政府财政、社会筹资和个人投保。从目前情况看,这种“三位一体”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过要真正解决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还需进一步创新支持巨灾保险的金融手段。
从国际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巨灾保险资金不足的有效手段,主要形式包括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我国也可以“拿来”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比如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
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也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
同时,政府的投入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具体来说,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等。
显然,只有在更大程度上的创新才能真正解决巨灾保险的资金问题,通过有效供给提高社会化的自救能力和灾后重建能力,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降低大灾对财政的压力,提高财政预算的稳定性。
慧择提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从制度涉及、抓试点、积极立法三个方面来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能在深圳试点成功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样对提高地区自救以及灾后重建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此外对降低国家财政压力也非常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