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居民生活水品的不断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为自己未来提供一份保障,一定程度上分散一部分风险。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数量也不断增加。那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到底如何呢?
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保险这一项金融服务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国保险领域有关保险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繁出现,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为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数量众多、类型广泛两个方面。
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数量多
2006年——2010年间,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和信访投诉数量激增。一是法律纠纷案件,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为14465件,2006年为18268件,2007年为21635件,2009年为41752件,2010年为59747件。2010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相较于2005年增长了313.05%。在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及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四大类,其中机动车辆保险的比重最高,保险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二是信访投诉,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保监会处理群众信访有效投诉9374件,其中涉及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占比高达47.4%。在上述信访件中,投诉销售误导等不诚信行为的达到1323件,投诉保险机构弄虚作假的达1051件,投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的达424件,另外投诉保险机构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扩大保险责任、滥用无赔款优待等风险调节因子的达182件。2012年,保监会受理信访投诉中投诉保险公司的信访件8780件,占有效信访总量的93.6%。其中,涉及财产险公司的4405件,涉及人身险公司的4359件,涉及其他保险公司的16件。
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范围广
从反映保险市场主体行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院案件和信访投诉中可以清晰的分析出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范围比较广泛。一是侵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险作为一种高专业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对其产品设计、收益模式以及风险程度都无法具备很强的辨识能力,而保险从业者在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时更多的是片面夸大产品收益,忽视产品风险提示,对一些消费者应该了解的关键要素模糊披露,造成很多的消费者盲目购买保险产品,不能真正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是侵犯保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保险消费者应当拥有自由选择保险机构、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但现在部分保险机构往往采取各种措施干扰、影响保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购买新车时……强制客户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三是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保险机构与消费者合同签订和法律关系建立时,所应该遵循的基础原则是公正、平等、诚实、信用,保险机构不得在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中用格式条款规避自身义务、转嫁风险,不得违反公平交易。但在实际中大量存在的格式条款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四是侵犯保险消费者的财产权。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时依法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保险机构未尽身份核实义务,导致客户赔款被冒领,保费被挪用,造成的消费者财产受损。五是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权。在正常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应享有对保险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及对有关部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益,但在众多的保险消费过程中,诸如伤残鉴定等更多的是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准,保险费者的参与监督的权利却常常被无意或有意剥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当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积极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想要了解更多最新保险资讯,尽在慧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