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着旅游热度的升温,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问题也越发关注起来。尽管正规的旅行社都承诺会为游客购买人身保险,但人们面对这种承诺常常是一头雾水:旅行社提供的保险到底保不“保险”,自己要不要另掏腰包加保一份“险”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
甘勇明律师介绍说,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这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那么,是不是只要旅行社投了这个责任险,旅游者参团出游就万无一失了呢?旅游人身意外险是否包含在旅行社责任险里面了呢?我们来看一看下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明确指出,旅行社应当对旅行者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但并非以上情形都在该险种的承保范畴,依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即使发生的损害符合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要求,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未见得可以充分保障,这是由于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有限的,只要不低于如下规定的标准即可: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据行内人士透露,有的地方一个旅行社只要交2000多元保费就可以签订一个旅行社责任险合同,有的地方的旅行社一年交5000多元保费,也有一年交1万元的,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投保的目的成了年检的一道手续了,多少交一点有个合同就行了,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要想解决现在的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的现状,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文,统一费率、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规章的精神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应有作用。
这个问题解决之前,旅游者外出旅游,特别是参加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还是有必要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