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荷人寿少儿险中有一款教育金保险,产品名称为“中荷人寿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中荷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DR该款保险)”,它对少儿成长教育的健康保障是十分到位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款产品。
中荷人寿少儿险的基本情况
中荷人寿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中荷人寿附加定期重疾,主险是一款分红型两全保险,集储蓄与保障于一身的教育金保险计划。并附加了重大疾病险,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额比例是1比6。其保险对象中,主险要求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5周岁,附加重疾险要求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客户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荷人寿少儿险的特点:
1、中荷微笑教育金主险可单独成纯粹的教育金产品,不用附加险也可。
2、中荷微笑教育金可以附加的豁免条款较多,包括身故豁免和重疾豁免,如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3、中荷微笑教育金主险可获得身故全残保障,且可提前领取50%给付金额为孩子治病。
中荷人寿少儿险的保险责任:
一、主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100%(百分之一百)、100%(百分之一百)。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二、附加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植物人状态,则须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满28日,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按2.2.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死,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中荷人寿少儿险的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慧择提示:中荷人寿少儿险的详细情况如上所述。您在购买少儿保险时不妨考虑以下该产品。若您还想关注一下其他的少儿险种,可登录慧择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