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我国渔业养殖环境和发展实际,特别是国家对渔业经济的保障缺失,应当及时考虑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推动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渔业商业保险,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健全稳定的渔业风险保障机制。
当前,针对渔业风险保障需求,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一些机构尝试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是,目前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与我国渔业养殖生产发展的内在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种种原因,即便在试点地区,渔业养殖保险也未能做到100%覆盖。
两会代表刘汉元委员专门强调,建议涵盖内陆淡水养殖、海洋渔业养殖两大系统,依托业已开展的渔业养殖保险试点产品,明确补贴对象和目标。参考已经开展多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水平和渔业养殖保险试点的情况,建议国家级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保费的30%,理想水平为30%~40%。同时,考虑到渔业养殖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建议补贴路径为保费直补。
他指出,在当前财力相对有限、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现阶段,我国渔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应以恢复生产为首要目标。这样既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又可提高各级地方的参与度,还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渔民及各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渔业养殖保险的健康发展,继而推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最后,刘汉元委员指出,建议国家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或者将大灾风险准备金打造成渔业养殖保险的超赔再保基金。这样渔业养殖保险将获得一个打通地区限制、产品限制和经营主体限制的重要通道,可以为渔业养殖保险,乃至整个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一个更加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政策手段特别是财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政府、协会、养殖民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把渔业养殖保险工作做好。
慧择提示:发展渔业保险,有利于保障渔业生产,促进渔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